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关于将被执行人为贵州省江口县澜苑旅游发展
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决定书》
送达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江口澜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江口县澜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合同纠纷等案件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申请执行人之一李丽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16)黔0621执恢16号等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为贵州省江口县澜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并于2017年8月17日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被执行人为贵州省江口县澜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系列执行案件涉及合资合作开发、民间借贷、建筑工程施工等法律关系,申请执行人众多且分散,故本院通过在本院网站上公布和在澜苑小区现场张贴的方式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内容。
注:此公告张贴在澜苑小区,并在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网站上登载(网址:jiangkou.guizhoucourt.cn)。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