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黔0621执78号
姚凯:
本院在执行唐佩云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黔0621执7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唐佩云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28,000.00元利息。
二、向唐佩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860.00元,申请执行费2,670.00元。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